为增强船员遵守法律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船员累计积分周期(即计分周期)为1个公历年,满分15分,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根据船员的违法行为程度,一次船员违法记分的分值为:15分、8分、4分、2分、1分五种。
处罚条文列举:
第六条 船员受到警告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为1分。
第七条 船员受到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每100元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100元及以下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罚款数额超过1500元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一律为15分。
第八条 船员受到扣留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引航员证书(以下统称“证书”)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分别为:
(一)证书被扣留3个月的,记10分;
(二)证书被扣留3个月以上的,记15分。
第九条 海事机构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船舶存在缺陷,应对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船员记1分。
对船员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记1分。
第十条 船员受到罚款和扣留证书行政处罚一并执行的,违法记分在两者之中取得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