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海船员[2012]172号)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天津海事局辖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初考全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进行。
二、本辖区在7月份和11月份为管理级船员安排两次“11规则”初考(含初评),9月份安排理论补考,11月份的考试同时受理补考和补评报名。在8月份和12月份为三副、三管轮(不含在校学生)安排两次初考(含初评),10月份安排理论补考,12月份的考试同时受理补考和补评报名。
三、申请参加“11规则”适任考试的船员,须在完成规定的适任培训后具备报名资格。申考管理级职务的船员可在天津海员学校、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或天津理工大学参加适任培训。由于“11规则”的考试内容与“04规则”有所不同,建议航海院校往届毕(结)业生在申请“11规则”三副或三管轮考试前完成适任(补差)培训。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3]266 号)的规定,“04规则”适任考试补考期限由2013年7月1日延至2013年12月31日,自“11规则”生效后总补考次数不超过8次(且在3年有效期内)。计划在8月、10月和12月各安排1次“04规则”甲、乙、丙类适任证书考试的补考。
五、为方便船员培训与考试,在不同院校参加适任培训船员的考试分开安排,考试期数单独设置。由于7月和11月船员考试较为集中,各院校应避免为在校学生申请在此期间安排考试。
六、未尽事宜,参见考试评估安排(附件2)、报名须知(附件3)或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