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个人提要
第一节 第五条 适任证书基本内容: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签名、照片、证书等级、编号、适用条款、航区、职务、职能、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签发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签发机关、签发官员、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第七条 航区:无限航区(无限和近洋)、沿海航区(沿海和近岸)
无线电操作人员:A1、A2、A3、A4
第七条 证书等级: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无限:① ≥300GT或≥3000KW ② 500GT≤★<750KW
沿海:① ≥300GT或≥3000KW ② 500GT≤★<750KW ③ <500GT 或750KW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
≥500GT或 ≥750KW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
无限:≥500GT或 ≥750KW
沿海:① ≥500GT或 ≥750KW ② <500GT 或750KW
(电子电气员)
≥750KW
第二节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条件:
①船员服务簿 ②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③适任培训 ④海上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⑤适任考试
第十二条 提交材料:
①申请表 ②船员服务簿 ③健康证 ④身份证 ⑤照片 ⑥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航海类毕业证书 ⑦见习记录簿 ⑧现有适任证书 ⑨专业培训合格证 ⑩适任考试合格证明
l 持3/O 3/E证,申请2/O 2/E,免⑥⑦⑨⑩
l 免于船上见习者,免⑦
l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免⑧
l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应提交知识更新材料,满足第十五条,免⑥⑦⑨⑩,按第十六条,免⑥⑨
第十四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截止日期不超过65周岁生日。
第十五条 船长和高级船员,证书有效期内,经过知识更新培训,适任证书届满前12个月申请再有效。
①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不少于12个月海龄 ②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海龄。
第十六条 不满足第十五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l 不满足第十五条①②,或过期5年以内,模拟器+知识更新+抽查项目评估
l 过期5年以上及10年以下,模拟器+知识更新+抽查科目理论考试和项目评估
l 过期10年以上,模拟器+知识更新+抽查科目理论考试和项目评估+不少于3个月见习
第十七条 证书损坏或遗失:
提交补发申请+第十二条①④⑤,还需:
l 损坏:缴回原件
l 遗失:遗失公告,或原证书签发地公证机关公证书;遗失公告,公告之日起30日后方可申请。
l 补发:有效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相同
第十八条 吊销证书: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适任考试+第十二条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机构申请低一职务证书。
第十九条 内河、海洋渔业船或军舰:
①申请证书的 等级和职务不高于 原证书等级和职务 可申请最高为 大副或大管轮
②原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③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理论考试和评估
第三节 第二十二条 两港间距≥50海里 申请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应具备:
①客三副:其他类≥3000GT三副满12个月,客船见习三副≥3个月; 或通过三副考试,客船完成18个月见习。
②客二副:其他类≥3000GT二副满12个月,客船见习二副≥3个月; 或持客三证,相应航区、船舶等级任三副≥18个月,其中曾任客三≥6个月。
③客大副:其他类≥3000GT大副满24个月,客船见习大副≥3个月; 或持客二证,相应航区、船舶等级任二副≥12个月,其中曾任客二≥6个月,通过大副考试,客船见习大副≥3个月。
④客船长:其他类≥3000GT大副满24个月,客船见习船长≥3个月; 或持客大副证,相应航区、船舶等级任大副≥18个月,其中曾任客大副≥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客船见习船长≥3个月。
第二十三条 两港间航程≥50海里,初次申请客船轮机长、轮机员:
l 其他类≥3000KW相应职务满12个月,客船见习3个月。
l 通过3/E考试,客船见习18个月,可申请客船3/E证书。
l
l “04规则” 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由无限航区证书签发权限海事机构管理。
l 居住地、单位所在地、证书所在地参加 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l 2016年12月31日前满65周岁的船员,免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
l 按“11规则”完成职务晋升培训,无论考试是否通过,均视为完成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l 过渡期适任培训=知识更新培训
l 国内航行船舶任职,申请《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
l “04规则”甲类和乙类一等 船长和高级船员,无限和近洋二等船资历=无限和近洋一等船资历(过渡期内),并可作为初次申请“11规则”无限一等相应职务资历。
l 非运输船见习资历=运输船见习资历(航海院校毕业生)
l 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考试成绩单 有效截止日期 自最后一次考试成绩核对完毕之日起计算。
★ 2013年7月1日前,
① 已按“04规则”参加适任考试,
l 船长和驾驶员 除 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l 轮机长和轮机员 除 轮机英语(考试科目)和 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l 其他均已合格并成绩在有效期内,可申请转为 沿海航区 适任考试成绩
② 参加“11规则”适任考试
l 船长和驾驶员 除 航海英语(考试科目)
l 轮机长和轮机员 除 轮机英语(考试科目)和 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l 其他均已合格并成绩在有效期内,可申请转为 沿海航区 适任考试成绩
★ “04规则”大副(除丁类)申请“11规则”船长职务晋升考试,增加 ECDIS项目评估
★ “04规则”三副,未通过 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 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申请“11规则”需 雷达操作与应用 评估
★ “04规则”通过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考试的航海类毕业生,可直接申请“04规则”值班水手机工证,合格证补差后直接申请“11规则”值班水手机工证
☆ “至少6个月的无限航区海上服务资历”
无限航区 相应等级 相应职务 6个月海龄
其余海龄可为沿海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
☆ 高速船上轮机长、轮机员可持 低一等级 适任证书
“04规则”补考期限2013.7.1~2013.12.31 总补考次数不超过8次
☆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2013.7.1 国际航线 2014.7.1 国内航线
☆“04规则”特殊培训合格证,超期不足1年,完成合格证补差培训考核后,可申请新版
☆ 发证和换证
2012.7.1 按“11规则”发证和换证
2016.12.31截止,老证书不再使用(2016.06.30前换新结束)
2017.1.1 必须持新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申请新规则适任证书前应先取得新版的培训合格证
按“04规则”考取的证书在过渡期内需进行过渡期培训更换成新规则证书
原值班水手机工2个去向:①18个月以上值班资历通过培训和考试,申考高级值班水手机工 ② 2016.7.1前申换新规则值班水手机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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