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职务 |
培训 |
海上任职资历 |
适任考试 |
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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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
岗位适任培训 |
海上服务资历 |
船上见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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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
完成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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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等级的船舶的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至少应有3个月是在船上合格的高级船员或者合格的支持级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了值班职责 |
通过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 |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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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完成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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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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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轮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
完成相应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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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合计不少于18个月 |
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 |
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 |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
二副 二管轮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
免除 |
担任三副、三管轮满18个月 |
免除 |
免除 |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
大副 大管轮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船上医护培训(仅限500总吨及以上大副)、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
完成相应的大副、大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二副、二管轮满12个月 |
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
通过大副、大管轮适任考试 |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
船长 轮机长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船上医护培训(仅限500总吨及以上船长)、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
完成相应的船长、轮机长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大副、大管轮满18个月 |
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
通过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 |
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
电子技工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
完成相应的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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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至少应有3个月是在船上合格的高级船员或者合格的支持级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了职责 |
通过电子技工适任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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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电气员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
完成相应的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电子技工满18个月 |
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船上见习 |
通过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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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用操作员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
完成GMDSS限用操作员岗位适任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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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考试 |
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还须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精通急救培训 |
GMDSS 通用操作员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
完成GMDSS通用操作员岗位适任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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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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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
同上 |
完成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GMDSS通用操作员满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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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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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
同上 |
完成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满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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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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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表中“海上服务资历”一列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须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进行,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可以免予船上见习。
2.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所持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3.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航区和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4.接受航海类教育和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参加适任考试:
(1)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接受不少于2年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沿海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或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2)接受全日制航海类高职/高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完成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并接受不少于18个月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
(3)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的全日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的适任考试。
(4)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生和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在毕业或者结业前6个月内相应地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免于参加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
接受航海类教育或者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至少应当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接受电子电气员航海类教育和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
5.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认可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航海类教育机构按照本规则开展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