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班和接班驾驶员在交接班前均应巡查全船和船舶四周,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2.交接班驾驶员必须在工作岗位上交接班,锚泊时的交接班地点应在驾驶台,系泊时的交接班地点可以是在作业现场或货运工作室,也可以是在驾驶员值班室。任何情况下交班驾驶员不得在接班驾驶员未到岗位或未曾确认接班之前离开岗位,也不得通过第三者代为交班。
3.交班驾驶员如有任何理由,认为接班驾驶员不能有效地履行职责,则不应交班,并应报告船长。
4.接班驾驶员应确保本班人员完全有能力并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5.在交接班时若正在进行重要操作,除非船长另有指令,该操作应同交班驾驶员完成。
6.交班驾驶员应当面向接班驾驶员交接航海日志和停泊值班记录薄。
7.交班驾驶员应告知接班驾驶员下列事项:
1.航海日志和停泊值班记录簿中所记载的本班所发生的重大事情;公司指示,船长命令以及港方通知;有关人员来船联系以及需对外联系的事宜。
2.锚位、出链及锚链受力情况;转流时间与船舶回转情况;系缆情况;泊(锚)位水深、船舶吃水;涨落潮时及水位;气象与海况;周围锚泊船舶和旁靠船(驳)情况,以及周围锚泊船舶及前后系泊船舶动态;主机情况和应急使用的可能性以及消防设备的情况。
3.港口及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和鸣放的声号;港口特殊规定以及当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援助时与港方联系的方法;船上人员的动态以及来船人员的情况。
4.船上拟进行的所有工作;货物配载计划及大副对执行配载计划的要求;开工舱口及工班数、装卸进度、装卸质量、货物的隔票与衬垫情况、装卸属具情况、水手看舱情况;需与港方联系的事宜;危险品、重大件、贵重货装卸情况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5.污水沟(井)、压载水舱、淡水舱的水位情况;加装燃油、淡水情况。
6.厂修、自修、检修工作的项目、质量、进度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7.本班发生的事故,其经过、原因、责任以及取得的签认文件。
8.与船舶、船员、货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有关的任何重要情况,以及由于船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向有关主管当局报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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